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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做这些事

2022-06-09 17:15:25 温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近日发布《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通知》,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障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回访、房屋维修制度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其中,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部位的保修期限,可由建设单位和所有权人重新约定。对于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关于质量问题的反映后,应当与业主做好维修方案的协商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

为更好实现保修响应,该《通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之日起派专业维修团队驻场落实保修责任,驻场时间不宜少于3个月。同时,要建立“24小时”维修响应机制。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购房人反馈的质量问题,要在24小时内派员现场查看,并留存影像资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此外,对于广受关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范使用问题,《通知》也作出详细规定。根据《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约定,可以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通知》还明确,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不得转移主体责任,建筑企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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